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栏目:更新要闻 发布时间:2022-04-08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资质买卖,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2022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资质审批部门对本部门已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全面进行一次动态核查,其中:企业资质已迁外地的,由迁入地资质证书颁发部门负责资质动态核查。


  二、核查内容


  对照部颁《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8号)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部令第141号)和住建部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核查企业的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业企业资质:(1)技术负责人,其中:针对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还需核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2)注册建造师数量。


  2.监理企业资质:(1)技术负责人。(2)注册人员数量。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2)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1)专业技术人员数量。(2)CMA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核查时间


  各资质审批部门应在202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资质动态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自贸片区、福州新区,下同)要加强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各资质审批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及清理“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并于每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上个月资质动态核查进展情况。要建立资质动态核查负责制,实行谁核查、谁负责,核查人员需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签名负责。


  (三)各资质审批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资质审批政务服务系统对已批资质的企业人员,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数量进行系统自动锁定。要完善资质审批政务服务系统功能,对已批资质企业人员变化做到系统自动研判、预警提示。在资质动态核查推进过程中,针对企业主动进行自查自纠并通过资质审批政务服务系统补足有关人员的,各资质审批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该类别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企业人员仍满足已批资质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方予以办理升级、增项。


  (五)建设部新资质标准颁布施行后,已通过核查的企业,直接予以换发资质证书。未通过核查的企业,按新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六)经核查,对于存在不满足已批资质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资质增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许可范围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未整改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企业已取得的该类别资质,其中: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并予以妥善处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日